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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聲請人
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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