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吳銘祥、沈里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代 理 人 沈里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補正到院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未載明完整之本票明細資料,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