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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聲請人
黃俊森

顏招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持股證明書及股票掛失/撤銷掛失/補發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始為適法。

三、查聲請狀附表2所載聲請人顏招治持有股票號碼與持股證明書影本之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號碼(「85-NE-0000000~0000000」或「87-NE-0000000~0000000」?)。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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