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柯賓漢數位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元
- 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子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薪資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16日以108 年度司裁全字第16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9 年1 月2 日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工資訴訟,現由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5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