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高增權
- 原告興創有限合夥
- 被告周晏朱、泰雄汽車有限公司法人、高黃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周晏朱 關 係 人 泰雄汽車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增權 關 係 人 高黃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所有權人:鄭佳媛」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周晏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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