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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傅乃鏞
債務人
國庭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冠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國庭科技資訊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票款等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 年6 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國庭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於108 年6 月24日簽立票面金額1,798,500 元、到期日108 年12月27日之本票與聲請人,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019,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0日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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