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 聲請人
-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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