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65號
- 聲請人
-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 相對人
- 蕭義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32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0日 TH425607 2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3月20日 108年3月20日 TH425608 3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4月20日 108年4月20日 TH425609 4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5月20日 108年5月20日 TH425610 5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TH425611 6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7月20日 108年7月20日 TH425612 7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TH425613 8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9月20日 108年9月20日 TH425614 9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0日 TH425615 10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TH425616 11 108年1月19日 50,000元 108年12月20日 108年12月20日 TH425617 12 108年1月19日 15,313元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20日 TH42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