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 原告陳豐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陳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景立、陳佳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抑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請具狀陳報。 三、請陳報是否委任蔡守平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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