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陳豐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陳景立、陳佳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抑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請具狀陳報。
三、請陳報是否委任蔡守平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