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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5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聲請人
金合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呂安淇、林尚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業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裁定准許確定,是聲請人即得逕持前述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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