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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 原告
    金合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575號 聲 請 人 金合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朵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呂安淇、林尚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業 於民國109年5月18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827號裁定准許確定,是聲請人即得逕 持前述裁定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即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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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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