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5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32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亞蕾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簽發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11,384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9年7月6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 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92,82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查本 件 相對人李亞蕾非系爭本票發票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