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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81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聲請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禾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強
相對人
鄭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地址中關於「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6弄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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