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0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友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友川(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八年度司促字第二一三三六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尚欠電信費新台幣38,619元未給付,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催繳函文為證。又查,相對人有董事林進添及股東李友川、高榮寬、周廣俊、宋月桃四人,林進添業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董事林進添除戶謄本在卷足稽。本院審酌李友川為相對人之股東,且尚查無有何不利於當事人之情事,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是本院認選任李友川為本件訴訟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