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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聲請人
敦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助
相對人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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