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立體育大學、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國立體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代 理 人 郭玉諠律師 相 對 人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因「遷移新址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辦理停業登記至民國110年3月12日,且聲請人郵寄該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於其上註明「遷移新址不明」,其法定代理人曾智輝之戶籍現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退件信封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處於應送達處所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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