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張譽騰
- 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 相對人
- 互立金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