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中平
  • 被告
    力明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力明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兆穎 相 對 人 張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兆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98 ,餘由相對人鄭兆穎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489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百分之98即60,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1,230元由相對人鄭兆穎賠償,並均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