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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相 對 人
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3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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