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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翁志豪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宜君
  • 被告
    喬允餐飲有限公司法人李映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喬允餐飲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志豪 相 對 人 李映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二中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60號判決確定」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06號判決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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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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