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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杜慧玲

  • 當事人
    白雋諾即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白雋諾即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為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 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06年8月9日准 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司字第3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誤。經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06年6月7日決 議指定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且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亦願就任,有美商利安德大中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節錄、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同意書、臺灣利安德巴賽爾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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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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