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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7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石珉千

聲請人
江長瓏

涂修齊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新威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未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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