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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邱于真

  • 原告
    劉文治即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劉文治即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文治為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雅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立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1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雅立公司業於109年4月15日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雅立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雅立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 請人為雅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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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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