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 抗告人
- 鴻旺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翔
- 送達代收人
- 陳怡伶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鴻誠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9日109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