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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9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愛真

抗告人
鴻旺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翔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伶 住臺北市○○區 ○○路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鴻誠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9日109年度司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應徵之裁判費為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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