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李亞哲即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李亞哲即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亞哲為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明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已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指定李亞哲為簿冊保管人等情,已據其提出股東同意書、應保管之帳冊清表、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7號 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