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3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姚水文

聲請人
賴美麗即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聲請人
相對人
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賴美麗為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西方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賴美麗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清算申報書收據聯、SUPERVISOR'S REVIEW REPORT(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身分證為證,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3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