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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4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威帆

聲請人
蔡勝哲即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江育維會計師
相對人
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鄭雅之為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無敵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鄭雅之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66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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