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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雯珊

聲請人
GREGORY KENNETH RAGLAND即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
聲請人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相對人
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陳茂松為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期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陳茂松為布魯斯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指定簿冊保管人函、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保管簿冊明細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3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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