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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7號

聲請人
CHANGYOUNG PARK即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之
聲請人
清算人
相對人
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樂天全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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