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
- 聲請人
- 陳翔中即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翔中為相對人三商夢甜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同意以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提出相對人帳冊清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對該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所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收據等件無誤。故本件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