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黃惠雯即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黃惠雯為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台北始達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64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