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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子寧

聲請人
熊淑貞即弈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弈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熊淑貞(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弈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相對人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相對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清算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賸餘財產分派表、民國109年1月3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財產目錄、108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各1 份為證,且相對人已清算完結,本院以109年4月14日北院忠民連108年度司司字第57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7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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