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7號
- 原告
- GAUNET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LEE HO SANG(李昊相)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承毅律師
- 被告
-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華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就下列事項為具體、完整說明: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證6編號22、23號電子郵件內容所載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則兩造依系爭契約應負之權利義務內容為何?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而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之證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