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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徐麗瑩

上訴人
林鈺勳

林靚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應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7,856元(計算式:54,856元+3,000元=57,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86,784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