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鈺勳
林靚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應任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7,856元(計算式:54,856元+3,000元=57,8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86,784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