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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溫宗玲

抗告人
即原告
郭永琳
相對人
即被告
蔡錫坤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於家事訴訟事件之抗告,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109 年7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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