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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 當事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75萬4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80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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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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