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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律師
被告
林宏勳
被告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恒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美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美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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