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 原告
-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鳳玲
- 訴訟代理人
- 江沛其律師
- 被告
- 林宏勳
- 被告
-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朱美貞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黃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恒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美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美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