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1號
- 原 告
- 伯特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信
- 被 告
-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 產管理人
-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破產管理人
-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4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度建字第18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