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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劉宇霖

原 告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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