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劉宇霖
- 當事人吉偉工程有限公司、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吉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龍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雄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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