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陳怡婷
- 當事人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8,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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