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5號
- 原告
- 永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進來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5萬9,2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3,8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7萬3,3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