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1號
- 原 告
- 楊保安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被 告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適庸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 上列
-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9年7月9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