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志
- 被上訴人
- 沈宏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至109年9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9年9月26日始提起上訴,此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 ,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