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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正連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梁連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萬5569元,應徵裁判費5萬59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萬5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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