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錫銓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義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