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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冠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
王邵白律師
被告
宸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鑾英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林柏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伯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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