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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訴訟代理人
黃品淞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被告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卿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楊倢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提出被證15即原告公司工程備忘錄(卷六第289頁)說明第三點所列106年2月17日應付款明細資料,並請具狀陳報備忘錄說明第一點107年5月15日會議後續之付款明細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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