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楊承翰

  • 當事人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田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發現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無法送達被告公司址而未合法送達,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已出境,是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欣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