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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OXXIE CONCEPT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MEOW FUI LI
訴訟代理人
柯秉志律師
被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萬750元本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為120萬6,608元(計算式:美金4萬750元×原告起訴之日即109年7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61=新臺幣120萬6,6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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