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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娟呈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洪健峰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川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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