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9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鴻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峰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博川
- 訴訟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