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賴俊文
- 上訴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燦企業社即吳卓燦間因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32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萬8391萬元(217,617+1,6 30,774=1,848,3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2萬897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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